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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表演藝術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

93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擴大院務會議通過94.5.9

95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95.10.16

一、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表演藝術學院院務會議規則依本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二 、表演藝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當然代表為本院院長、各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2)教師代表由系(所)經系(所)務會議自訂辦法後,經互選產生之。其人數每系各兩名、所一名。

(3)候補代表由各系(所)教師代表選舉時,得同時選出候補代表若干人,於各系所教師代表因故出缺時依序遞補。

三、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期。經選舉產生之代表,任期為一學年,於前一學年度六月底前選定。

四、 當然代表不得同時為教師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法定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行使職權,惟不得參與表決;教師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 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院務發展計畫。

(2)本院組織章程及各項重要法規要點之修正與廢止。

(3)有關學術、研究、教學事項。

(4)各系所老師或院務會議代表提案。

(5)院長交議事項。

(6)依規定須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

(7)其他與院務有關事項

六、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經院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七、 院務會議得由院長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八、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院長職務代理人為主席主持會議。

九、 院務會議應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除會議規範所定重大議案須為特定數額外,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

十、 院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1)院長交議。

(2)各系(所)就有關業務於完成行政程序後之提議。

(3)出席代表三人以上(含三人)連署提議。

十一、 院務會議為明瞭院務之實際情況,得請各系(所)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十二、 院務會議之決議事項,除應呈報上級機關核准者外,凡屬於各系(所)應執行之項目,依內容分交相關系(所)。如系(所)認為有窒礙難行時,應提下次院務會議復議,如經討論後仍維持原議時,應照案執行。

十三、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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