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表演藝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98學年度第5次院評委員會通過98.12.28 105學年度第8次院評委員會審議通過106.06.01 108學年度第12次院評委員會審議通過第1點、第2點、第4點109.03.12 109學年度第10次院評委員會審議通過第2點110.06.26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表演藝術學院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依本校各級教評會權限,審議有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資遣原因認定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等事項。
二、院教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採奇數),以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餘置推選委員,並由各系、所就所屬專任教授選任之,如確無適當人選,始得自副教授人選中推選之,惟教授職級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人數不足時,由院長就院外相關領域之教授選聘之。 院教評會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連任。 院教評會當然委員及選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各系所應推選候補委員二人,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
三、院教評會開會時,由院長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者,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四、院教評會視需要召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改聘、不續聘、解聘、停聘、延長服務、重大獎懲、資遣等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遇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行迴避,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請委員迴避。本會召集人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召集人,對同一審議案,應予迴避。委員未請假無故缺席達三次者,經教評會認定後,應予解除其職務,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審查教師升等案時,委員所具之教師資格如次於擬升等之教師職級者,不得參與審議,並以在場具審議資格之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對評審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
五、院教評會開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院教評會評審之決議,不得違法令及相關規定,並應作成紀錄。
七、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應於會議紀錄確定後七日內通知原提案單位或當事人。
八、院教評會對各系、所評審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不作為或所做之決議明顯不當時,得逕依規定審議或變更之。
九、本院參照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本校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準則訂定本院院教評會設置要點。
十、本要點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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