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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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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表演藝術學院
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12月25日95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訂定
101年3月26日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
110628109學年度第2次擴大院務會議修訂
一、 為推動本校表演藝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課程規劃與發展,設置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二、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規劃本院課程發展之方向,並擬定全院課程開設原則。
    (二) 規劃本院訂必、選修科目之課程內容、授課方式。
    (三) 審議各系、所研議開設或修訂之必、選修科目事宜。
    (四) 協調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當然委員、選任委員及校外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之,當然委員
         由院長及各系主任、所長擔任,選任委員由各系(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推選一人,校外學者
         專家由院長遴聘二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校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並由教學業務費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必要時得邀請各相關單位人員、
         產業界及學生代表(含畢業生)列席。
四、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之。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以集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六、 本委員會之重大決議事項,須提經院務會議審議。
七、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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