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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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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學院院長遴選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表演藝術學院 院長遴選要點

  

9631295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訂定

964295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訂

102318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表演藝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準則)依本校組織規程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院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院長出缺時,設置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其成員由本院之系、所各推舉立場超然之教授一人組成。如代表之產生發生困難,得自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中依序推舉代表。遴選委員如欲參選院長者,應於第一次委員會召開前自動提出放棄委員資格,由候選人所屬該系所另推舉委員遞補之。
 
三、遴委會第一次會議之召集人由校長自遴選委員中指派,並由遴選委員互推主席主持遴委會。遴委會於院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四、遴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五、遴選委員會之職掌與程序如下:
(一)訂定遴選時程、遴選表格及投開票方式。
(二)遴委會採校內公開徵求方式辦理院長遴選,並審核各候選人資格。
(三)本院如有空缺或校內無人參選時,得採對校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並應刊登於本校網頁,亦得函送相關大學或由遴選委員主動尋訪推薦。
(四)選擇適當日期邀請院長候選人出席,對本院專任教師說明其院務發展理念。
(五)辦理遴選院長之初選工作,院長之初選由本院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就候選人分別投票同意,候選人需獲領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入選。
(六)依入選結果得票序遴薦二至三人,陳請校長擇聘之。如經第二次遴選程序,仍未達法定二至三人之人數時,校長得就遴選委員會遴薦之人選或具院長資格之教授中擇聘之。擬聘之人選如為校外學者,須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聘任,或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借調。
 

六、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6個月向校長簽報,召開擴大院務會議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就院長是否連任行使同意權。經本學院擴大院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連任時,陳請校長聘任之。

七、院長任期中有特殊情況發生不適任時,得由校長交議或經本學院擴大院務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人召開擴大院務會議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經本學院擴大院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由校長解除其院長職務,並依規定成立遴委會另行遴選。

八、院長遴選事宜應於院長屆滿前3個月辦理完成。如現任院長因故出缺時,應立即辦理有關遴委會之組成與遴選事宜,並於2個月內辦理完竣。
 
九、本院院長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
(二)傑出之學術成就,且專長與本學院領域相符者。
(三)具相當之學術行政能力或經驗。
(四)具有高度教育熱忱及奉獻決心者。
 
十、為維護學術尊嚴及遴選之公正性,候選人不得從事非法競選活動,且不得為遴委會委員。
十一、遴委會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對所有遴選資料保密。委員如遇不當之請託情事,應立即向遴委會提出。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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